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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必威西汉姆联官网-睢宁法院联合睢宁县消保委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3-13 13:09:5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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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必威西汉姆联官网-睢宁法院联合睢宁县消保委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睢宁法院联合睢宁县消保委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5年睢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睢宁县消保委消费维权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聚焦食品安全、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领域,兼具典型性、指导性与普法性。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以案警示,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指引,也为经营者诚信经营划定法律边界。

  2023 年9月,原告王某与睢宁县某瑜伽馆签订《上瑜伽普拉提会员合同》并办理会员卡,有效期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办卡内容为孕产私教30节课,赠送3个月团课,课程原价为8640元,原告王某分两次向被告分别转账100元及6640元,其中100元冲抵2000元。另原告于2023年4月向被告支付1706元,购买了12节精品小课,课程有效期为一年,截止至2024年4月20日。原告自认已上了5节私教课、8节精品小课,后因约课未果,到瑜伽馆查看时发现该瑜伽馆经营场所已换成新的商家。经查询,睢宁县某瑜伽馆已于2024年7月注销登记,原登记经营者为被告秦某,被告李某自认与秦某系合伙经营该瑜伽馆。

  原告王某与睢宁县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某为身体塑形向睢宁县某瑜伽馆交纳费用,该瑜伽馆应按约定向原告王某提供30节私教课程服务,但其仅提供了5节私教课服务后于2024年7月注销登记并将店铺关闭,案涉服务合同已无法履行,该瑜伽馆应退还剩余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因瑜伽馆已停止经营且已被注销,该瑜伽馆的登记经营者秦某应当承担返还责任。被告李某自认与被告秦某合伙经营案涉瑜伽馆,系该瑜伽馆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12节精品课剩余费用,因该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4月,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履行期限,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法院判决被告秦某返还原告王某服务费用5000余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是对个体工商户式店铺关闭后预付款退还主体认定与款项计算的典型案例,是对民法典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返还预付款计算规定的直接适用。通过司法实践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及明晰预付款的计算规则。

  当前预付式消费普遍存在,但随着店铺的关闭,消费者维权则面临着现实困境。该案旨在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谨慎选择经营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期限及退费规则,并妥善保存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若经营者出现闭店、注销等情况,应及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某家具店在抖音平台开设“某严选家具”店铺。2024年10月,原告吴某发送一款家具链接,并发送“什么材质”,被告的店铺客服回复“亲,实木的”,后双方在抖音平台就货物尺寸、细节等进一步磋商;因原告需要进行定制,遂与被告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在电话中被告提及“材质为实木,可能会以橡木、桦木这样为主”,通话后原告添加被告客服微信继续磋商。经磋商,原告通过抖音平台以4800元价格购买原告销售的柜子一组。2024年11月,原告收到案涉货物,在使用及维修过程中,发现被告发来的柜子系密度板制成,遂与被告协商处理。经多次协商处理未果,遂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录音、抖音平台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均可看出,被告承诺的产品材质为实木,但向原告出售的货物实际为非实木制成,被告某家具店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退还货款后,原告亦应将涉案产品返还被告。

  睢宁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家具店返还原告吴某货款4800元,原告吴某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将上述产品如数退还给被告某家具店,被告某家具店支付原告吴某三倍赔偿款144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系线上购物中商家以次充好构成消费欺诈并被判退一赔三的典型案例,明确商家对家具材质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实木却以次充好,属于故意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法认定为欺诈。该案裁判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有力震慑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失信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同时引导电商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推动网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4年3月24日,原告梁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某品牌东北米一袋,花费28元。所购商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4日。2024年4月,原告梁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被告某超市所出售的某品牌东北米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梁某主张被告销售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告睢宁县某超市销售的大米已超出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睢宁县某超市支付原告梁某赔偿款 1000 元。

  该案是民生食品领域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清晰界定了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向社区超市、生鲜门店等基层经营者敲响警钟,形成违法必究、赔偿从严的震慑效应,推动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对规范基层商超经营、守护群众“米袋子”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与指引作用。另一方面,聚焦米面粮油等日常刚需食品,守住群众饮食安全底线,彰显司法为民导向;也传递食品安全无小事、过期食品零容忍的价值导向,推动诚信经营、放心消费。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裁判样本,助力高效化解基层消费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2025 年5月,李女士在某家博展览会上购买马桶卫浴等商品,当时现场销售人员承诺会赠送3个水龙头和2个花洒等价值两千余元物品,但李女士收到货后却无赠品,联系现场销售人员不回复,售后不认可,找家博会主办方亦迟迟未有处理结果。李女士随之求助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李女士耐心沟通,安抚其情绪的同时也指导其整理并提供销售合同单、付款凭证截图、与销售人员聊天记录、商家营业执照和现场悬挂的宣传条幅等证据资料。后消保委多次与商家及销售人员联系,销售人员承认在销售现场为了达到加大宣传力度,刺激消费的目的,在没有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向消费者做出赠送物品承诺,消保委责令其将上述事实出具书面“说明”并签字按手印,微信传回作为证据,并立即将案件推送至睢宁法院,启动法院+消协诉调对接机制,由法官、消保委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合力化解矛盾。

  经过耐心释法明理与协调沟通,李女士与商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赠品的数量规格及送达时间。本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实现当日受理、当日调解、当日履行、当日结案,高效快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人民法院与消保委协同发力、多元解纷的生动实践。一方面,畅通了维权渠道,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通过诉调无缝衔接,整合投诉、调解、司法确认全流程,实现“一站式”化解纠纷,让消费者少跑腿、快维权、得实效,切实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另一方面,该案充分利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把矛盾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诉前,推动形成部门协同、多元参与、司法保障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持续提振消费信心,共筑安全放心消费生态圈,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购进的131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加价后销售给李某。李某在明知从杨某处购进的羽绒服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后通过微信、实体店铺等对外销售。经统计,违法所得共计六万余元。

  杨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二人均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杨某、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干。

  该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商品查验义务,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勿为谋取非法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羽绒服等品牌商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仔细核验商品真伪,保留消费凭证,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及时投诉举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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