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徐女士在膝盖不舒服的情况下与合肥某健身机构签署了《学员协议》,购买了20节体能私教课程,课程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10月9日,共支付8000元。
同年7月,徐女士感觉膝盖不适日渐加重,向教练表明其暂时无法上私教课,并前往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其患有左髌骨软化症,且左膝关节腔及部分滑囊存在积液,应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
徐女士遂以其身体状况不适宜剧烈运动为由向健身机构提出退还8000元课程费。但健身机构认为徐女士因个人原因取消课程,系违约方,应当依据《学员协议》约定扣除合同金额25%的违约金。双方对退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争议。
“我一节课都没有上。”徐女士认为,“被告没有实际损失,而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我身体情况不允许继续健身了,现在要扣我25%的违约金,太过分了。”
“虽然你没有上课,但是我们机构提供服务是需要管理成本的,教练的提成都已经发放了,若全额退款我们就会遭受损失,而且我们协议上写着违约条款,你自己也签字确认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金。
原告徐女士与被告健身机构签订的《学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属合法有效。但本案原告系因系因身体疾病恶化导致不宜再继续履行合同,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故原告的解约行为系有合理原因,合同约定的25%违约金明显过高,有失公允。
经综合考量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退款原因、原告订立合同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预见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本案所涉课程费用7500元,扣除500元违约金。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各生活服务领域悄然流行,消费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优惠,商家可以拥有长期稳定的客源和现金流,这看似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然而,“办卡易、退钱难”“人走楼空”等隐患也屡见不鲜。
所以消费者在享受方便优惠的同时,一定要理性评估自身需求,做到以下“三要”:一要理性消费,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誉度以及服务质量;二要审慎签约,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概不退费”等不公平条款要敢于提出异议;三要留存证据,妥善保管好缴费凭证、合同文本及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经营者也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注销主体、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原标题:《3·15判例 身体不适无法锻炼,私教课退费竟要被扣25%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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